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郭国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郭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被执行人郭国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列双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北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