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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旷雨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旷雨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76号罪犯旷雨华,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旷雨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0日、2013年4月10日、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旷雨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旷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7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旷雨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且根据其消费记录尚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性质和财产刑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旷雨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