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立志与夏炳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志,夏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志,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夏炳峰,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炳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的房屋、阁楼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