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勤峰、杨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勤峰,杨玲,叶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12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麻勤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玲,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志洪,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玲、叶志洪支付申请执行人麻勤峰案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玲、叶志洪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9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