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李洪良、李友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洪良,李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3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李洪良,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友和,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李洪良、李友和(2016)浙0782执113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执113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张光潮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 奕 恺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1312号时间:2017年6月28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执行长:楼豇炜执行员:张光潮执行员:徐鹏俊代书记员:龚奕恺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楼豇炜: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李洪良、李友和(2016)浙0782执113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我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裁定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徐鹏俊: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1312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