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802号原告:杨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