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胡和平、胡训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平,胡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号申请执行人胡和平,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周瑾,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训金,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胡和平申请吴周瑾、胡训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4民终1120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周瑾、胡训金应支付申请人胡和平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周瑾;胡训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江西)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