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XX、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XX,章铁军,彭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章XX,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章铁军,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彭蕾,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章XX与被执行人章铁军、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法7575元,执行费13975.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