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双琦与王敬艳、刘英广、安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琦,王敬艳,刘英广,安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960号原告:胡双琦,现住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龙。被告:王敬艳,现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被告刘英广,现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被告安辉平,现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原告胡双琦因与被告王敬艳、刘英广、安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双琦、被告王敬艳、刘英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双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650元(自2016年5月8日-2017年5月8日60000×1.5%×12个月)、违约金10650元,本金、利息共计813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1.5%,被告刘英广、安辉平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81300元。王敬艳辩称,这是购车所欠的款,对欠款60000元没有异议,原告是否考虑在利息上给予减少一些。刘英广辩称,王敬艳欠款还不上跟被告有关系,但还一个保证人要一起承担责任,担保日期到2016年12月1日。被告安辉平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对本案事实无争议,即被告王敬艳2013年在原告经营沃德农机销售店期间赊购了一台拖拉车和一台收割机,给付100000元,欠60000元一直未付。2016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由王敬艳重新出具借据,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2016年12月1日一次性还款。并由被告刘英广、安辉平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本院予以确认。欠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10650元,违约金1065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求,本息合计7065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敬艳与原告胡双琦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有借据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本金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告主张按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1.5%计算为10650元(自2016年5月8日-2017年5月8日60000×1.5%×12个月=10800元),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刘英广、安辉平为王敬艳向原告胡双琦赊欠购车欠款提供担保,是被告刘英广、安辉平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为无限期担保,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刘英广、安辉平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王敬艳追偿的权利。被告安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10650元,本息合计706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敬艳给付原告购车欠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650元,合计7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二、被告刘英广、安辉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英广、安辉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敬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7元由被告王敬艳、刘英广、安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艳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桂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