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纪花与魏本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花,魏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纪花,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被执行人魏本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刘纪花与魏本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分期执行,现已给付赔偿金10000元,尚余90000元分期两次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