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张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5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负责人:李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本院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任惠君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