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晋州市鑫茂裕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贾永刚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晋州市鑫茂裕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贾永刚,谷秀仃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38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州市鑫茂裕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永丰村西。法定代表人:贾永刚。被告:贾永刚,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谷秀仃,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鑫茂裕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贾永刚、谷秀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生春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