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乔学文、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学文,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华,理事长。被执行人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学文。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升。被执行人乔学文,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乔学文、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273871.03元,申请执行费85674.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5K3**、云AEV9**、云ATC7**机动车三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