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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笑飞、段金飞、张迎波、张向峰结案通知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88号张笑飞、段金飞、张迎波、张向峰:本院(2017)豫0325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金飞已履行20010元、张向峰已履行10800元、张迎波已履行1925元,全部履行金额32735元。本案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段金飞承担。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嵩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