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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胡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胡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飞虹路18号。负责人:张林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系公司法务部职工。被执行人胡志,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李志辉代理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云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