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美勤与顺昌县玖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勤,顺昌县玖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39号原告:郑美勤,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顺昌县玖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中路12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5692930550。法定代表人:杨昌林,负责人。原告郑美勤与被告顺昌县玖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郑美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美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美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郑美勤负担。审判员 何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