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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见明与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见明,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550号原告:熊见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见明与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见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见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