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俊伟与安宁明辉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伟,安宁明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5号申请人张俊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执行人安宁明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关于张俊伟与安宁明辉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宁明辉矿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2017年1月3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电焊工时费64890.00元,案件受理费:1422.00元,公告费300.00元。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