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言与褚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褚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22号原告:李言,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褚兴良,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言与被告褚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言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