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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振军与被告李献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军,李献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253号原告:熊振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李献初,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振军与被告李献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振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熊振军负担。审 判 员  李夯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