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振军与被告李献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军,李献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253号原告:熊振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李献初,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振军与被告李献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振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熊振军负担。审 判 员 李夯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