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毛海兵、魏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海兵,魏彦良,任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海兵,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魏彦良,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任秀霞,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海兵与被执行人魏彦良、任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协议最后履行期限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李 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