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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李起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李起发,钱广苓,济南铁路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888号原告:李秀云,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起发,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钱广苓,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第三人: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辉,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咏,女,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李秀云与被告李起发、钱广苓,第三人济南铁路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秀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人民陪审员  张立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