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庞凤仪,吴玉鹏,孙保军,郝淑惠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再14号原告: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凤仪,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鹏,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淑惠,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佳业公司)与被告庞凤仪、吴玉鹏、孙保军、郝淑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28489号民事裁定,德润佳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润佳业公司不服该终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京民再70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及(2013)朝民初字第284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润佳业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润佳业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德润佳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王有成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