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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印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65号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宏,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印芳。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