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凯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总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凯,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总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02号原告夏凯,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总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64390352M。法定代表人:李晓航,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濛,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3490294P。法定代表人:李晓航,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濛,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凯与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总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凯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