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瑞华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华,女,193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360419502x。孙瑞华申请冲建洪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冲建洪的身份证号码,本院通过公安机关在户籍中查找,未能查找到冲���洪的登记信息;在向中两山村了解后,得知孙瑞华有二子,长子冲榜祥,次子丛邦生。经向丛邦生询问,丛邦生不认可其曾用名为冲建洪,亦不认可未支付赡养费。据此,本案执行依据(2004)昌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载被告身份不明确,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孙瑞华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瑞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