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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博源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博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中九台村。法定代表人:李桂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博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电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齐延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德美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博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34378.8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设备,案外人刘玉勤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