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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应烜、吴瑛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烜,吴瑛,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5号申请执行人吴应烜,男,193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吴瑛,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三甲乡秀峰村新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应烜、吴瑛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湘138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李建华偿还吴应烜、吴瑛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实欠本金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应烜、吴瑛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