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027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黄某晨、黄某雯随原告共同生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4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即长女黄某晨、次女黄某雯。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均尚可。之后,被告因欠外债而变卖家中房产,原告迫不得已搬回娘家居住,夫妻从此分居。2014年10月起,被告为躲债而离家出走,自2015年7、8月起,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不听家人劝告,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又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具体诉请如前。被告黄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4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即长女黄某晨、次女黄某雯。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均尚可。之后,被告因欠外债而变卖家中房产,原告迫不得已搬回娘家居住,夫妻从此分居。2014年10月起,被告为躲债而离家出走,自2015年7、8月起,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2015年1月30日,原告徐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回起诉。2016年6月1日,原告徐某某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又以撤诉告终。此后,因被告仍无下落,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两年余,夫妻长期分居,且被告对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导致原、被告之间感情淡漠,现原告要求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虑及孩子尚年幼,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主张两女随其共同生活,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黄某晨、次女黄某雯随原告徐某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佩娥人民陪审员 吴佩琪人民陪审员 严书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