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帅晓兰申请执行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晓兰,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帅晓兰,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兴隆街。被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法定代表人:舒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帅晓兰与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