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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典敏、张锋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典敏,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孙典敏。被执行人:张锋吉。被执行人:费宝环。被执行人:张善荣。被执行人:张善军。申请执行人孙典敏与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典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执行费2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在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原住所地张贴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善荣、张善军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终查按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费宝环尚有存款103629.27元,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进行了扣划。同时查询了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锋吉在五莲县街头镇有沿街房一套(产权证号:莲房权证街头字第××),该房产在另案中已被查封,正在拍卖过程中。除被执行人费宝环、张锋吉尚有存款、房产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孙典敏告知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典敏也提供不了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锋吉、费宝环、张善荣、张善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