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东平与赵金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平,赵金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585号原告:崔东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赵金旗,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崔东平与被告赵金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东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7日被告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王村至高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杜常村东头时,撞住行走的原告,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000元,后被告支付41000元,下余31000元未付。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7日19时40分,赵金旗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荥阳市××常村村委门口时,与行人崔东平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5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赵金旗负事故全部责任,崔东平无事故责任,当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赵金旗承担崔东平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崔东平的二次手术费由赵金旗承担。2015年2月19日,赵金旗为崔东平出具欠医疗费72000元的欠条一份。后赵金旗赔偿崔东平41000元,下余31000元未付。本院认为:2014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基于该事故达成的协议书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72000元医药费欠条一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支付原告41000元后,下欠31000元应予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金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东平医药费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赵金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屹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