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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庄盛发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庄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风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16687。负责人人:刘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庄盛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庄盛发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方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