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刘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45号之一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6489482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家坡宏发大厦宏运商业门市。法定代表人:邓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才,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祥,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代国,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转普民事裁定书、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审 判 长  黎朝廷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黎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祥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