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晓云申请执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杜晓云,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兴城市围屏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杜晓云申请执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晓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已于2017年6月8日将此案赔偿款汇至兴城市人民法院账户,因此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