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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张世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联科水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张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联科水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法定代表人:顾家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17号5楼。被告:张世彬,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安徽联科水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联科水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