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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飞,曾用名赵某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6月3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运涛,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飞及其辩护人王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赵飞谎称能为被害人牛某某孩子修改户籍性别,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5000元,后予以退还。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飞谎称能为被害人李某某孩子办理三官庙小学和安阳市十中中学入学手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5000元。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飞谎称能为被害人苏某某外甥办理银鹭小学入学手续,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7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第一笔5000元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2、赵飞主观恶性小,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3、当庭能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韩某某受被害人之托办理学生入学手续,被告人赵飞向韩某某谎称能够办理,骗取财物。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飞以能办理三官庙小学和安阳市第十中学入学手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5000元。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飞以能办理银鹭小学入学手续,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7000元。综上,被告人赵飞实际诈骗数额为22000元,该款被其个人消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赵飞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韩某某给其说姐姐家的孙女改户口上的性别,其收了韩某某5000元,后没有办成,钱自己花了。2016年9月份,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朋友的两个孩子,一个上三官庙小学新区,一个上安阳市第十中学,其说可以办,到韩某某开的超市内,收了韩某某10000元。其通过朋友牛的,办三官庙学校上学的事;找了姓秦的办第十中学的事。9月中旬,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小孩想上银鹭小学,后在韩某某的超市内给了其7000元,实际上其没有找人办,钱自己花了。后韩某某多次找其退钱,其一直往后拖没有还。二、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实,韩某某是其舅舅,其想找人把孩子户口上的性别改过来,2015年8月份左右,韩某某说有人能办,但需要5000元,其把5000元给了韩某某。2016年9月份,韩某某给了其5000元,说人家没有把事办成,把钱退了。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其给韩某某打电话问认不认识人,办两个小孩上第十中学和永明路小学的事情。韩某某告诉其朋友赵飞可以办,但得拿15000元。第二天,其到韩某某开的超市内,给了韩某某15000元。到开学两个孩子都没有到两个学校上学。最后赵飞都说给办着,但是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四、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其朋友韩某某打电话说能办其外甥上银鹭小学的事,得需要8000元。就到韩某某开的超市内,把8000元现金和上学需要的手续复印件交给了韩某某。开学了,给韩某某打电话问上学的事,韩某某告诉其办事的人叫赵飞。后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事办不成了,先退给其1000元,剩下的等赵飞给了钱就退还。到案发,赵飞也没有把剩下的7000元和上学所需的手续复印件退还。五、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其经营的超市刚开业,一个叫赵飞的经常去买东西,闲聊中赵飞说能改户口性别。其就想通过赵飞把其姐韩冬兰的孙女孙雅雅的户口性别改一下,赵飞说需要5000元。韩冬兰就给了5000元,其在超市里给了赵飞。2016年3月,赵飞说改性别的事儿办不了,有急事先把钱花了。后来其又问赵飞能不能办在安阳十中、永明小学和银鹭小学上学的事儿,赵飞说能。2016年9月,赵飞给其打电话说上十中、永明小学需要40000元,上银鹭小学8000元。其朋友文珍想让外甥上银鹭小学就给了8000元,其给赵飞的账号上转了7000元,说剩下的1000元办好再给。后赵飞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其让赵飞帮忙办朋友李某某孩子上安阳十中和永明小学的事,先给了赵飞15000元,后让赵飞把办户口的5000元退了,上学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赵飞一共拿了李某某15000元,文珍7000元,韩冬兰5000元,之后还了其5000元,现在赵飞还骗其22000元。六、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是其丈夫。2016年9月初,其听韩某某说李某某想让孩子上安阳第十中学,赵飞说能办成,但是得拿15000元。后来李某某在其开的超市内给了韩某某15000元现金。停了两天,赵飞到超市内把钱拿走了。后来其听韩某某说赵飞没有办成事,也没有把钱退还,打电话也不接。七、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证言证实,在安阳市文峰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工作,不认识赵飞,赵飞也没有找过他们办事。八、安阳市教育局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安阳市教育局没有已经退休的60岁左右的姓秦的男性。九、被告人赵飞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到案证明、辨认笔录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2000元,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辩护人认为第一笔5000元在案发前退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经查,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经韩某某报警立案,骗取牛某某的5000元,在2016年9月被告人赵飞骗取李某某15000元后,即退还给牛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赵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飞退赔被害人李永光15000元、苏文珍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 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