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福同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福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38号罪犯梁福同,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福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判决后,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河市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福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该罪犯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10月21日自广西中渡监狱调入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梁福同于2015年7月28日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截至2021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3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梁福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梁福同减刑六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福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7.9分。另查明,罪犯梁福同犯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且其未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福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福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