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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解朋军与王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朋军,王巧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24号原告:解朋军,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王巧凤,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建安区。原告解朋军诉被告王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解朋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3131元,由原告解朋军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润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