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解朋军与王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朋军,王巧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24号原告:解朋军,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王巧凤,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建安区。原告解朋军诉被告王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解朋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3131元,由原告解朋军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润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