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冯志娥、翁友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83号李俊、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冯志娥、翁友平: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冯志娥、翁友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冯志娥、翁友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3279.00元、案件受理费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旬阳县蜀河镇人民政府、冯志娥、翁友平已全部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8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