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执6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6807张家港市同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涂装工程分公司与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同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涂装工程分公司,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80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同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涂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北京路。法定代表人吴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路南侧、锦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玫琼。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同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涂装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5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5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字第0076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字第0076号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张家港市同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涂装工程分公司有权以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枫丹御园”二期1标段工程(第4#、5#、10-13#、20-23#、30-35#)中的未出售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在1249608.33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锦溪镇××南侧、××路东侧土地现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锦溪镇××南侧、××路东侧土地现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