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增兵与吴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增兵,吴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增兵,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建文,男,1969年9月10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增兵与被执行人吴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增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建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吴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增兵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