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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德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70号被执行人杨德清,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杨德清因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德清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对杨德清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