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乌力吉与呼钦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力吉,呼钦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力吉,男,53岁,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呼钦巴特尔,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力吉与呼钦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呼钦巴特尔在bbbbbbbbbbbbb账号为bbbbbbbbbbbbb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一、将被执行人呼钦巴特尔在bbbbbbbbbbbbb账号为bbbbbbbbbbbbb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bbbbbbbbbbbbb。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一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