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梅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孙梅被执行人:杨洋孙梅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洋房屋、货币、股票或其他价值304.68万元资产,并以担保人张惠子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惠子名下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与乙五路交汇处长春恒大绿洲(二期)11#楼1906号,丘地号:8-5/805-121906,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96205号,建筑面积为317.61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执行人杨洋的银行存款304.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