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隆县大溪河桥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县大溪河桥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79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该公司职工。被告:武隆县大溪河桥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狮岭村八社麻柳滩,组织机构代码:208801704。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隆县大溪河桥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隆县大溪河桥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