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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寰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