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厚姐承包经营户与曹家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姐承包经营户,曹家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098号原告:胡厚姐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厚姐,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唐军,栏杆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汇,栏杆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家标,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胡厚姐承包经营户诉曹家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在《土地流转户亩册明细表》名册内,故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厚姐承包经营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厚姐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