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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明与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男。被执行人姚敏,男。申请执行人朱明与被执行人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姚敏归还朱明借款本金196500元;如姚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753元,共计7351元,由姚敏负担。因姚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朱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03851元,本案执行费用295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六区66幢XXX室不动产,本案已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户表中人员较多,暂不宜处置。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至今仍未申报。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