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向党与王彦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党,王彦兵,张红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41号原告:王向党,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彦兵,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第三人:张红民,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党与被告王彦兵、第三人张红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